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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详解故宫失窃案定罪量刑细节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作者:

   “石柏魁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量刑适当。”近日,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的故宫失窃案新闻通报会上,此案公诉人李松义针对社会上对该判决的种种质疑,进行了回应。

 

十三年的量刑结果,比较合理


  新中国成立以来,故宫被盗过六次,前五次的盗窃者中,三个被判无期徒刑、两个被判死刑。有人认为,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太轻了。该案二审宣判当天,中央电视台《新闻1十1》栏目和新浪微博均作过调查,其中认为判得太轻了的分别占45.4%和36.5%。

  对此,李松义解释说:“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止了盗窃罪的死刑,该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这符合世界刑罚轻刑化的发展潮流。石柏魁供述了在故宫实施盗窃的经过,并主动交代了另外两起盗窃事实,这些都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石柏魁的律师却认为,石柏魁盗窃故宫与一般的溜门撬锁没什么区别,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不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得太重了。持相同观点的,在上述调查中分别为37.4%和46.3%。

  “此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盗窃地点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宫,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完全可以以‘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石柏魁定罪科刑。”李松义分析,犯罪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是定罪和量刑的依据之一。犯罪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对象不同,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亦不完全相同。“一户被盗,四邻不安;故宫被盗,举国不安。”本案中,作为我国首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故宫,所蕴涵的文化内涵、在国人心中的地位,与其他地点不可相提并论。

  “溜门撬锁侵犯的是数额不大的家庭财物,盗窃故宫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财产。”李松义强调,故宫的一砖一瓦都是国家文物,里面收藏的展品大部分属于国家一级文物。现有证据明确证实,石柏魁在盗窃过程中采用的破坏性手段,使故宫的斋宫建筑物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且难以复原。

  “同时,石柏魁的盗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李松义说,相关证据表明,香港两依藏博物馆为9件被盗展品投保41万元,石柏魁的盗窃行为导致其中6件展品损毁、3件展品(投保15万元)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相关单位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情形。

  也有人说,石柏魁盗窃的地点是故宫,但盗窃的东西并非故宫所有。对此李松义的看法是:“石柏魁曾多次供述,他从网上看到故宫内的东西很值钱,偷一件可以享受几辈子。可见,他盗窃的对象针对的是故宫的物品。”

  “综上所述,庭审时我院依据大量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在综合考量石柏魁盗窃的地点、对象、造成的损失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基础上,依法提出对其量刑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的建议,被一、二审法院采纳,现在的判决结果比较合理。”李松义说。而在上述两项调查中,持这一观点的均只占17.2%。

 

投保数额可作被盗物品价值的参照


  因被盗展品不属于文物范畴,北京市文物局表示无法鉴定;因被盗展品的工艺不详、材质不明、状态不清,不符合价格鉴定条件,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不予受理价格鉴定的决定。有人据此质疑,石柏魁盗窃出处不详的私家藏品,被判十三年有期徒刑,是否过重?

  石柏魁自己也提出:“我如果盗了一件伪品,不应该判这么重?”其辩护律师更认为,展品真假不明、价值不定是本案判决之中的遗憾。

  “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是情节犯。该罪不单单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包括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李松义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不难看出,盗窃财物的数额,仅仅是认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的标准之一,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为认定盗窃行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和依据。”李松义强调。

  “更何况,被盗物品虽未经有关部门价格鉴定,但有价值。在没有合理根据证明投保额严重脱离保险标的价值的情况下,投保数额完全可以作为被盗物品价值的重要参照。”李松义介绍,相关证据表明,石柏魁所盗物品均由贵重材料制成,均出自名家之手,均为原创,现存世上无其他同类物品,具有不可复制性,充分体现了被盗物品的价值。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了上述物品的投保数额,能够真实反映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对保险标的物价值的共同认知,可以作为被盗物品价值的客观参照。

  “据此,被盗物品的投保数额应该可以作为其有效价格证明,从而认定其价值。且由于石柏魁的盗窃行为,导致承保单位应按照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丢失的3件物品理赔15万元,损毁的6件展品修复也会产生费用。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相关规定,判决于法有据,并非过重。”

  在李松义看来,一些非流通领域的艺术品、工艺品等,价值很难衡量。如果此类物品失盗,仅因其无法估价,就轻判盗窃者,无疑是纵容了此类犯罪,后果很严重。

 

本案的意义,远远超出了盗窃案本身


  石柏魁能够“一举成名”,是因为他从故宫偷了东西。如果他偷东西的地点不是故宫,或许他不会被冠以“大盗”之名,其盗窃行为也不会备受国人关注。

  “这个案件确实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不过,这个影响是故宫的安保措施薄弱引起的,并非盗窃行为。”石柏魁辩护律师说。

  该案在批准逮捕阶段,办案检察官张军、黎涛查看了案发地点及石柏魁的逃跑路线,发现故宫在安保方面存在很多漏洞。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遂向故宫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故宫从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保意识教育,贯彻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令具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人防”措施规定,杜绝麻痹大意和盲目自信的不良思想;针对外来人员侵入、破坏、盗窃等重大安全事故问题制定分级应急预案,明确统一部署、指挥、协调的责任部门,组织全员演习、训练;科学合理地设置“物防”设施,排查有漏洞、易破坏、可利用的各类设施;及时更新、定期维护监控系统和设施设备,并经常对设施设备开展例行检查,及时清除废弃设施设备;将展览的等级、规模、社会关注度与安全保护措施协调起来,建设一些安全级别高的、能够承办不同种类展览的专门展室,对重点陈列展出,可采取游客实名登记的方式进行清查。故宫对建议非常重视,逐条进行对照分析和检查整改,并书面函告二分院。

  故宫被盗在全社会引发了文物安全之忧,2011年11月23日国家文物局下发通知,对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调查。李松义说:“故宫在‘人防’、‘技防’、‘物防’等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整改,也将成为其他文保单位的典范。”

  6月6日,故宫法律处负责人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处长孙振宇及办案检察官李松义、张军座谈。故宫一方通报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并就下一步完善规章制度等征求意见。为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双方希望建立长期合作共建机制。